被告杨某某,男,住陕西省。
被告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