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某与杨某某、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城固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722民初1613号
所属地区:城固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8公开日期:2017-12-13
当事人:李某某,杨某某,孙某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61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杨某某,男,住陕西省。

被告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