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鲤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霞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810元,返还给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霞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累计获3次表扬。
另查明,罪犯孙霞涛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181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凭证��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霞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