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奚某(系奚剑飞之父),男,天津市复兴中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快乐金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2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廷,男,该单位总务主任。
原告奚剑飞与被告天津市快乐金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奚剑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奚剑飞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剑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奚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