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6日作出(2014)湟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胜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张胜俊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胜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胜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