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仕良与颜华荣、宁波安迅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12民初10280号
所属地区:宁波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30公开日期:2018-05-24
当事人:胡仕良,颜华荣,宁波安迅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280号原告:胡仕良,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颜华荣,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宁波安迅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原告胡仕良与被告颜华荣、宁波安迅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