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民事赔偿28936.8元(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周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6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
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周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原判决该犯民事赔偿28936.8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周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