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井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庆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湖道交口西南久久大厦4-807。
法定代表人:满伟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超逸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庆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庆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庆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存款116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琼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