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明区广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崔建营与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蒋欢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211执781号之一
所属地区:开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30公开日期:2018-01-04
当事人:金明区广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崔建营,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蒋欢明
案由:nan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明区广盛建筑设备租赁站。

业主:崔红广,男,汉族,1966年12月生,住青海省平安县张家寨,身份证号41072819661215259X。

申请执行人:崔建营,男,汉族,1991年6月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欢明,男,汉族,1972年10月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依据(2017)豫0211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欢明名下的浙A×××××号中华牌机动车一辆,现因蒋欢明已自动履行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