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衡水金碧轩玉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东招贤路南6号鸿泰花园1幢B座1-2层10号商业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08476582F。
法定代表人:孙国兴,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南侧、清平街西侧1幢8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1000006009。
法定代表人杨珊,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王文香与被执行人衡水金碧轩玉器贸易有限公司、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贷本息共计1.3334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17年4月10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9月20日三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