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忠利、贾西,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权,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原告诉状中列明)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故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补充被告的具体住址,以便明确本案被告,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确定原告所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