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永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洼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1104民初2855号
所属地区:大洼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3公开日期:2018-01-24
当事人: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王永权
案由:合同纠纷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2855号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忠利、贾西,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权,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原告诉状中列明)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故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补充被告的具体住址,以便明确本案被告,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确定原告所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