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号金正茂商务大厦*座*楼。
组织机构代码66954250-6。
法定代表人:陈乐铸。
被执行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号普提金商务中心**楼。
组织机构代码67037841-6。
法定代表人:陈乐龙。
被执行人:陈乐龙,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关于(2016)浙0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陈书奶与被执行人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陈乐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作出(2015)浙温商初字第74-2号民事裁定,并于2015年11月20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777号/栋B单元4层88室(权证号:硚14××08)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
案外人周珊红以其已买受该房地产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周珊红称,2011年10月16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茂公司)签订《金正茂•中国服装商贸城商铺确认书》(以下简称《商铺确认书》),约定由案外人购买金正茂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汉正街金正茂•中国服装商贸城地上4层B4045商铺,建筑面积约22.58平方米,商铺总价708528元,该《商铺确认书》确认的商铺即涉案房地产。
案外人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计358528元,但由于金正茂公司的原因,涉案房地产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
现案外人得知涉案房地产被本院查封,但案外人已合法买受该房地产,故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2015)浙温商初字第74号原告陈书奶与被告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陈乐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0日保全查封涉案房地产。
案外人周珊红与被执行人金正茂公司签订的《商铺确认书》约定房地产买卖价款为708528元,而案外人仅支付了部分价款计358528元,且在本院向其送达剩余价款交付执行的通知后,仍未将剩余价款按照本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