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廖旭光与梁德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703执930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18公开日期:2017-11-06
当事人:廖旭光,梁德光
案由:nan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旭光,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梁德光,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申请执行人廖旭光与被执行人梁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