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德光,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申请执行人廖旭光与被执行人梁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