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贺继新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14民再49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日期:2017-10-20公开日期:2017-10-27
当事人:贺继新,李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再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继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再审申请人贺继新因与被申请人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号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辽14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李永起诉的是贺继新20**年5月22日的欠款23.5万元,贺继新称已偿还20万元本金,只欠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双方发生多笔借款,双方承认2011年6月1前所有债务全部结清,之后发生几笔借款需进一步查清。

对李永2014年4月14日转账的30.69万元是否如贺继新所述加上现金3100元于同日打借条给XX艳了,写的欠款31万元,本案的借款是否为一笔,由于XX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

李永和XX艳曾经是夫妻关系,为查清本案事实,有必要追加XX艳参加本案的诉讼。

综上,贺继新主张的20万元是否偿还的是23.5万元的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