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李永起诉的是贺继新20**年5月22日的欠款23.5万元,贺继新称已偿还20万元本金,只欠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双方发生多笔借款,双方承认2011年6月1前所有债务全部结清,之后发生几笔借款需进一步查清。
对李永2014年4月14日转账的30.69万元是否如贺继新所述加上现金3100元于同日打借条给XX艳了,写的欠款31万元,本案的借款是否为一笔,由于XX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
李永和XX艳曾经是夫妻关系,为查清本案事实,有必要追加XX艳参加本案的诉讼。
综上,贺继新主张的20万元是否偿还的是23.5万元的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