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卢泰光(实习),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善文,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刘家珊与被告熊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家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经现场查证,该地址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