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家珊与熊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811民初3124号
所属地区:焦作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7公开日期:2017-11-06
当事人:刘家珊,熊善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124号原告:刘家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卢泰光(实习),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善文,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刘家珊与被告熊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家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经现场查证,该地址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