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道平,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8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3735元(其中工程欠款10万元及相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