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贺玲丽,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张素娴诉被告贺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张素娴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贺玲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素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提前结束双方借贷关系;2、被告即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贺玲丽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以做生意、投资等为名,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事后,被告书写借条,对借款数额及还款计划等事宜进行了明确。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归还了2.8万元,截至起诉之日止,尚欠47.2万元。
贺玲丽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6日,贺玲丽作为借款人向张素娴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贺玲丽于2010、2011年借了张素娴50万元,现作如下还款计划,每月25号准时还款5000元,预计于2年内还清30万,如有纠纷在广州番禺区法院诉讼解决。
庭审中,张素娴表示,其分三笔共计向贺玲丽出借58.5万元借款。
2014年9月16日之前,贺玲丽有还款8.5万元,故双方经汇总由贺玲丽出具了上述50万元的《借条》,2014年9月16日之后,贺玲丽又陆续还款2.8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47.2万元。
为此,其提供2011年1月27日《借条》(复印件)、2011年3月8日《承诺书》两份、2012年3月10日《还款协议》、2012年10月17日《借条》、2012年9月23日《欠条》、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四份、工商银行对账单七份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张素娴主张贺玲丽尚欠其借款本金47.2万元,并提供相应的《借条》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贺玲丽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现张素娴主张提前结束借贷关系,由贺玲丽一次性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7.2万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贺玲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