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伟平、林根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081执2170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01公开日期:2018-06-06
当事人:王伟平,林根夫
案由:nan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平,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林根夫,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

王伟平与林根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005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王伟平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根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伟平人民币21600元,并支付诉讼费232.5元、申请执行费227.4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

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

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

为此,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