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仕刚,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李仕伪,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李焕永,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李仕义,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邱星才,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王跃彬,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祝辉与被告李仕刚、李仕伪、李焕永、李仕义、邱星才、王跃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祝辉,被告李仕刚、李仕伪、李焕永、李仕义、邱星才、王跃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六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3000元,并以4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欠款结清之日;2.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石宝镇石口村因需要对本村小地名关陡山水井至李仕勋屋背后的公路进行路面加宽和填平,故石口村村委将该工程发包予六被告;随即六被告将该工程中的路面加宽、铺平以及破碎工程分包予原告,并与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石茅公路第二段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关陡山水井至黄桶湾大沟总工程款120000元,剩余的黄桶湾大沟至李仕勋背后统一按350元/小时计算工程价款。
2015年1月底,原告承包的该工程相继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该工程的总价款为143000元,被告也按约定与2015年9月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43000元。
被告欠款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给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
李仕义辩称,报告是村民委员会签的,应该起诉村民委员会,我不认可上边的14300元;承包协议是真的,下差的是国家工程款到位才付清,款还没有到位,我们无法支付,不是我们写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同居,2014年5月22日生育女儿张臻臻,2015年9月16日生育儿子张滢,2016年9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祝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李仕刚、李仕伪、李焕永、李仕义、邱星才、王跃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