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汇文,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海县七彩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5336X0),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统,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叶金彩、吴汇文因与被申请人宁海县七彩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6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叶金彩、吴汇文以本案不属本院审理管辖为由,要求先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叶金彩、吴汇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