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均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民辖终1772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0-25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均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均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少岩,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88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其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金水辖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高新区辖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上诉人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原审认定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