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允玲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1刑更9543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10-30公开日期:2017-11-08
当事人:姜允玲
案由:故意伤害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9543号罪犯姜允玲,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

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1日作出(2010)温乐刑初字第953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允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金刑执字第3436号、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一个月二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10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允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姜允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