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1日作出(2010)温乐刑初字第953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允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金刑执字第3436号、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一个月二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10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允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姜允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