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有财与张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盐池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宁0323执1192号
所属地区:盐池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17公开日期:2017-10-19
当事人:张有财,张海明
案由:nan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财,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1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执行人张海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9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在执行张有财与张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明私下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有财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再需要法院执行本案。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