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海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9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在执行张有财与张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明私下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有财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再需要法院执行本案。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