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富民,男,1952年10月16日生。
冯长海申请执行李富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冯长海的申请依据我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李富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富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的存款7975元,账户(16-183100460102301)。
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号:41050169870809555555。
二、解除被执行人李富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