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戴某林,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冯楼居委会代庄。
本院在执行武某萍申请执行戴某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戴某林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民终24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某林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