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邓山,男,,回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苏辉与马邓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辉于2017年9月21日以“我与被执行人马邓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21执3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杰才让审判员 唐 永 远审判员 高 建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婧 荣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