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6)青0121执389号苏辉与马邓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青0121执389号
所属地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25公开日期:2017-10-31
当事人:苏辉,马邓山
案由:nan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苏辉,男,回族,居民。

被执行人马邓山,男,,回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苏辉与马邓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辉于2017年9月21日以“我与被执行人马邓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21执3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杰才让审判员 唐 永 远审判员 高 建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婧 荣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