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效利与苏进、许尔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324执3810号
所属地区:泗洪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20公开日期:2018-01-24
当事人:王效利,苏进,许尔国
案由:nan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810号申请执行人:王效利,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苏进,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许尔国,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依据(2017)苏1324民初43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苏进、许尔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效利106000元及利息,许尔国对上述债务中苏进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并由苏进、许尔国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保全费1175元。

经申请执行人王效利申请,2017年7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进、许尔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5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苏进、许尔国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案件审理中于2017年6月15日轮候查封许尔国所有的位于泗洪县佳和世纪城36幢110室房产及,2017年8月17日查封许尔国名下的位于泗洪县其佳和世纪城36幢111室房产,2017年68月216日轮候查封苏进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富园天郡31幢4单元307室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