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江西黄金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九中执字第275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西省九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30公开日期:2018-01-24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江西黄金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胡辉庆,陈丽,胡德元
案由:nan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住所地:九江市交通路12号2栋,组织机构代码证:66979141-4。

负责人:吴国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黄金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4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411098-7。

法定代表人:胡辉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辉庆,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陈丽,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胡德元,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黄金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胡辉庆、陈丽、胡德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九中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德元名下位于九江市甘棠南路18-26号A栋一层后5号、6号(房产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面积为353.52平方米)、18-26号A栋二层后部分(房产证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面积为611.39平方米)的商铺进行拍卖,但因为评估价格报告书迟迟未拿出,导致被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