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邢有贵与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7)陕7102行初1437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31公开日期:2018-03-20
当事人:邢有贵,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nan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437号原告邢有贵,男。

委托代理人谢欢龙,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宏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富庆,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单蓝悦馨,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训方,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邢有贵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因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邢有贵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欢龙、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委托代理人张富庆、单蓝悦馨、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有贵诉称,原告自2006年2月1日经人介绍应聘到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从事清扫马路工作直至2016年7月10日强制下岗,一干就是10余年。

直至2016年7月强行辞退,且没有任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原告在工作期间,第三人一直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目前,原告已达退休年龄,无任何社会保险保障,为维护合法权益,无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以中国邮政EMS快递的形式给被告邮寄举报函,但被告于2017年4月19日退回。

依据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第三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为原告补缴2006年2月至2016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或者补足。

因此,对于欠缴养老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欠缴单位补齐。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1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金。

综上所述,责令用人单位补足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行政职能不属于被告行政职能,被告无此行政职能,请法院调查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述称,原告与其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彻底解决。

法院判决其与原告之间已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其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其对原告是代管单位,时间用人单位是雁塔区园林局。

2014年6月虽然有文件要求为保洁员办理社保,但因原告已超龄,就未给原告参保。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2月入职第三人处从事保洁工作。

2014年因原告超过退休年龄,第三人未给原告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6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申请书,要求第三人给其补缴2006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养老保险费,被告以缴纳保险费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将申请书予以退回。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上所述。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须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012年12月26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陕人社发(2012)118号《关于全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参保范围规定:“我省各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均要按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要按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手续。

环卫工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要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要按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

”上述通知第二项资格认定规定:“各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环卫工人参保资格认定工作。

其中,市级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使用的环卫工人由市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县(区)级及以下市容环卫系统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