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广寿与陈焕良、陈焕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1702民初2454号
所属地区:阳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1公开日期:2018-01-16
当事人:曾广寿,陈焕良,陈焕聪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454号原告:曾广寿,男,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告:陈焕良,男,成年,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告:陈焕聪,男,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寿诉被告陈焕良、陈焕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曾广寿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