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义兵与唐新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全州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0324民初2362号
所属地区:全州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20公开日期:2018-03-12
当事人:王义兵,唐新良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2362号原告:王义兵,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宽,农民,住全州县。

被告:唐新良,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义兵与被告唐新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兵在本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宣告前因漏列被告而申请撤诉,拟另案起诉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