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东北特殊钢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华星紧固件有限公司、朱绍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105民初6154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9公开日期:2017-12-20
当事人:杭州东北特殊钢有限公司,临安市华星紧固件有限公司,朱绍根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6154号原告:杭州东北特殊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跃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志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涛。

被告:临安市华星紧固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绍根。

被告:朱绍根。

原告杭州东北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公司)为与被告临安市华星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朱绍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东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星公司、朱绍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北公司诉称: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华星公司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

截至2017年6月14日,还有341569.85元尚未支付。

经原告公司业务人员多次催讨,被告华星公司均未支付,严重违反当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各项约定,给原告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2016年9月12日,被告朱绍根承诺,如被告华星公司支付不了货款,则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华星公司支付原告欠款341569.85元、逾期利息68500元、违约金68000元,合计4780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诉称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买卖合同三份(传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华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华星公司的欠款金额及应付款时间。

如逾期不付,被告朱绍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业务往来对账单(打印件),证明被告华星公司的欠款金额。

4、送货单七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送货义务。

两被告未到庭,庭前亦未提供书面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对证据3,送货时间以送货单记载为准,其他内容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华星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

2016年9月1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华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绍根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9月12日,临安市华星紧固件有限公司欠杭州东北特殊钢有限公司货款金额:909705.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零玖仟柒佰零伍元玖角),今向杭州东北特殊钢有限公司承诺付款期限如下: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下货款人民币肆拾万零玖仟柒佰零伍元玖角;如逾期不付,则由朱绍根,身份证号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承诺书出具后,原告与被告华星公司又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2016年10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两份。

合同金额分别为264480元、343600元;货款支付期限分别为2016年10月23日、2016年11月19日。

两份合同均约定:若延期付款,则每天每吨加价叁元;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向被告华星公司发送了货物,于2016年9月13日发送货物92.78吨、金额272728.30元;于2016年10月12日发送货物58.38吨、金额167402元;于2016年10月14日发送货物66.28吨、金额192990.60元;共计633120.90元。

另原告陈述,被告华星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支付货款310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支付货款300000元、于2016年10月11日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16年10月28日支付货款80000元、于2017年1月6日支付货款215905元、于2017年5月16日支付货款195351.95元。

尚欠货款341569.85元未付。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朱绍根出具给原告的承诺书,能够认定截至2016年9月12日,被告华星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09705.90元,该款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付,则由朱绍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该笔货款,被告华星公司已于2017年1月6日付清。

另双方又于2016年9月13日、2016年10月1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23日、2016年11月19日。

现原告已按约送货,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

然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