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崔件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通捷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通兴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忠。
被执行人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通兴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
被执行人陈忠,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胡美娟,女,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薛建忠,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张素红,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兴支行(以下简称启东农商行通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捷威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威机电公司)、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德公司)、陈忠、胡美娟、薛建忠、张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通捷威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兴支行借款本金1499994.77元,支付利息186548.43元(算至2016年6月20日),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1499994.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的利息;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陈忠、胡美娟、薛建忠、张素红对被告南通捷威机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南通捷威机电有限公司追偿;六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0098元。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6641.20元及利息。
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2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兆民镇通兴村的房屋和被执行人张素红名下的启东市永安广场15幢一单元1201室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止)。
2017年9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捷威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F×××××号车辆、被执行人南通东利德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