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峥与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6民初1854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30公开日期:2018-03-23
当事人:李峥,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8549号原告:李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洪(李峥之父)。

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骏,总经理。

原告李峥与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联万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西联万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租金61533.8元;2、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4015.08元(自逾期开始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计算);3、被告支付误工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于2013年11月24日授权李长洪与被告签订《北京西客站国际皮具箱包城原淘宝城商铺租赁(包租)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我承租丰台区广安路1幢×号产权商铺,租赁期限为三年,免租期5个月(免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2014年6月),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剩余租金被告至今没有支付。

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西联万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4日,原告李峥与被告西联万博公司签订《北京西客站国际皮具箱包城原淘宝城商铺租赁(包租)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其所有的丰台区广安路1幢×号产权商铺,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免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年租金为商铺成交金额410225元的6%。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个工作日前支付。

第一期租金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商铺交付被告,被告支付了2104年6月的租金2051.13元。

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尚欠租金61533.8元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西客站国际皮具箱包城原淘宝城商铺租赁(包租)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因按合同约定履行。

被告作为支付租金的义务方应当承担证明其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利息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及精神损失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