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洪(李峥之父)。
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骏,总经理。
原告李峥与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联万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西联万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租金61533.8元;2、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4015.08元(自逾期开始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计算);3、被告支付误工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于2013年11月24日授权李长洪与被告签订《北京西客站国际皮具箱包城原淘宝城商铺租赁(包租)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我承租丰台区广安路1幢×号产权商铺,租赁期限为三年,免租期5个月(免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2014年6月),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剩余租金被告至今没有支付。
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西联万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4日,原告李峥与被告西联万博公司签订《北京西客站国际皮具箱包城原淘宝城商铺租赁(包租)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其所有的丰台区广安路1幢×号产权商铺,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免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年租金为商铺成交金额410225元的6%。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个工作日前支付。
第一期租金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商铺交付被告,被告支付了2104年6月的租金2051.13元。
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尚欠租金61533.8元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西客站国际皮具箱包城原淘宝城商铺租赁(包租)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因按合同约定履行。
被告作为支付租金的义务方应当承担证明其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利息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及精神损失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