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集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582刑初123号
所属地区:集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1公开日期:2018-03-12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盗窃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吉05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吉05刑终103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吉05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同种漏罪提起指控,本院并案审理。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书魁、代理检察员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集检刑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1、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2001年10月26日出生)、刘某(2002年5月23日出生)、李某1(2001年5月24日出生)等,窜至集安市电厂中心街杨某某水果摊,盗窃富士苹果5个(重2公斤),价值人民币24.00元。

2、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刘某窜至集安市东城市场步行街徐某某书摊,盗窃故事书4本,价值人民币60.00元。

3、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先后两次窜至集安市东城市场步行街陈某某杂货摊,盗窃梨干10公斤、软糖2袋(重5公斤)、散装饼干3公斤,价值人民币586.00元。

4、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刘某、李某1先后四次窜至集安市烧烤街顺鑫商店,盗窃光正牌酱猪蹄4个、沟帮子牌鸡腿10个、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8根、娃哈哈牌营养快线5瓶,价值人民币103.00元。

5、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刘某、李某1等,窜至集安市欧亚超市对面鑫祥水果店,盗窃冻柿子12个(重3公斤),价值人民币6.00元。

综上,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9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79.00元。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集检刑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1、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15周岁)、王某某(14周岁)、贾某某(14周岁)、刘1(15周岁)、孙某某(14周岁、在逃)到集安市中医院对面嘉莉超市内,盗窃超市香肠、真空猪蹄、AD钙奶等食品。

2、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李某(15周岁)、伏某某(15周岁)、周某某(14周岁、在逃)、王某某、孙某某、刘1、贾某某到集安市中医院对面嘉莉超市内,盗窃超市内QQ星饮料、香肠、真空鸡腿、真空猪蹄、酸奶等食品。

3、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刘1到集安市中医院对面嘉莉超市内,盗窃超市内王中王火腿肠、真空鸡腿等食品。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原审时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杨某某、殷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李某2陈述;证人战某某、李某1、刘某证言;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退赔收条、证明;集安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重审时,又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伏某某、战某某、贾某某、刘1、王某某、李某证言;书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战某某等人(其他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在集安市云峰电厂中心街杨某某经营的水果摊盗窃作案1起,盗窃富士苹果2公斤,价值人民币24.00元;在集安市烧烤街附近殷某某经营的顺鑫商店盗窃作案4起,盗窃猪蹄、鸡腿、火腿肠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在集安市欧亚超市对面李某2经营的鑫祥水果店盗窃作案1起,盗窃冻柿子3公斤,价值人民币6.00元;在集安市东城市场徐某某书摊盗窃作案1起,盗窃故事书4本,价值人民币60.00元;在集安市东城市场陈某某杂货摊盗窃作案2起,盗窃梨干、软糖、饼干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80.00余元;在集安市中医院对面王某1经营的嘉莉自选超市盗窃作案3起,盗窃香肠、酸奶、真空鸡腿、猪蹄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盗窃作案12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800.00元,退赔被害人殷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原审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6年10月至12月间,我和战某某、李某1、刘某、刘1、李某3他们几个人实施了9次左右盗窃。

大多数都是我提出来的,我主要负责放哨,战某某主偷,每次都有战某某,其他人不是每次都参加。

我们在集安市电厂中心街附近的一个带棚子的水果摊一次偷了5个苹果,在集安市东城市场步行街杂货店偷了两次,偷的都是袋装的软糖,果干、雪饼,在集安市老烧烤街口的一个超市偷过4、5次,共偷了10多个鸡腿、3、4个猪蹄、6、7个香肠、4、5瓶奶饮料,在骨里香旁边的水果店一次偷了10多个冻柿子,在东城市场步行街一个书摊一次偷过4、5本书。

偷得吃的东西被我们分着吃了,书让我们扔了。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6年10月份,我在集安市电厂中心街卖水果的棚子丢了4、5个富士苹果、3、4个红心柚子、3、4个皇冠梨。

3、被害人殷某某陈述,我在集安市老烧烤街街口开了个顺鑫商店。

2016年11月份期间,超市被盗了4、5次,丢了10多个鸡腿、4、5个猪蹄,还有一些香肠和饮料。

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6年11月份,我在集安市东城市场步行街的书摊丢了一条阿诗玛烟、两盒黄山烟、4本书、5个碟。

5、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在集安市东城市场步行街开了个杂货店,被盗了3次,共丢失20多斤乌梅干、10多斤梨肉干、4袋软糖、3袋子饼干。

6、被害人李某2陈述,我在集安市欧亚超市对面开了家水果店。

2016年12月中旬,丢了10多个冻柿子。

7、证人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至12月,我和李某1、刘某、李某某等人实施过很多次盗窃,其中有李某某参加的几次是在集安市电厂中心街一次偷了5、6个苹果,在烧烤街街口的顺鑫超市偷了4、5次,共偷了10多个鸡腿、4、5个猪蹄、一些奶饮料和香肠,在骨里香旁边的水果店一次偷了10多个冻柿子,在老市场步行街一家杂货店偷了2、3次,偷的糖、果干和雪饼等物品,在老市场步行街偷过一次书。

8、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底,我和李某某、战某某在烧烤街附近的一个超市偷过火腿肠、饮料等吃的东西。

9、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至12月,我和李某某、战某某、李某1等人在电厂中心街的一个水果棚子偷了5、6个苹果,在烧烤街街口的一个超市偷了几次东西,都是些猪爪、饮料等吃的东西。

在骨里香旁边的水果棚子偷了十多个柿子,在老市场里面的书摊偷了几本书。

李某某提出偷东西的,战某某主偷,我和李某某放哨。

10、抓捕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11、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

12、收条、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800.00元,退赔被害人殷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13、集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物品的价格。

1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地点的现场情况。

1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对盗窃现场和盗窃物品的指认情况。

二、重审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6年冬天,我和战某某、刘1、贾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集安市中医院对面的超市盗窃三次,每次都是偷一些吃的,有猪蹄、鸡腿、面包、香肠,具体记不清了,这些东西大概有100多元钱。

记不清谁提议去偷东西,但我们几个人都同意去。

2、被害人王某1陈述,我在集安市中医院对面开个嘉莉自选超市。

2016年12月份,有一群十几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