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敏与王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04民初7782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30公开日期:2018-03-09
当事人:孙敏,王洋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7782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现住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红梅,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奇,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洋露,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原告孙敏与被告王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针对原告孙敏诉请的借款本金15555.56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洋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敏返还尚欠借款本金15555.56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王洋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敏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