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爱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金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朱金娥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牡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朱金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朱金娥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金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15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金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执行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