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秋先、施鸿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5执641号之一
所属地区:福建省泉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16公开日期:2017-12-22
当事人:王秋先,施鸿鹏
案由:nan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秋先,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执行人施鸿鹏,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王秋先与施鸿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10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秋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为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