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仁陀*组。
法定代表人:庞子章,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塘组。
住所地: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塘组。
诉讼代表人:彭秀炎、彭大方、彭秀恒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容县容西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容县容西镇。
法定代表人:周达喜,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仁陀七组(以下简称仁陀七组)、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塘组(以下简称九龙塘组)因与被申请人容县容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容西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仁陀七组、九龙塘组再审申请称:根据仁陀七组、九龙塘组与容西镇政府的约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已归两村民小组所有,但此后容西镇政府将涉案建筑物强行全部推平,应赔偿两村民小组经济损失50万元或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以两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属政府征收土地补偿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两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驳回两村民小组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容西镇政府按一审诉讼标的赔偿给两村民小组,再审诉讼费由容西镇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仁陀七组、九龙塘组与容西镇政府之间的争议属于征地补偿纠纷。
2013年12月27日仁陀七组、九龙塘组等与容西镇政府签订的《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书》明确写明,双方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未能履行到期的原因之一是遇到国家征地;仁陀七组、九龙塘组在向本院申诉期间提供的光碟的内容,亦证实其与容西镇政府的纠纷是因政府征地引发,而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