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仁陀七组、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塘组等与容县容西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民申33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04-15公开日期:2016-05-10
当事人: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仁陀七组,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塘组,容县容西镇人民政府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仁陀七组。

住所地: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仁陀*组。

法定代表人:庞子章,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塘组。

住所地: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塘组。

诉讼代表人:彭秀炎、彭大方、彭秀恒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容县容西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容县容西镇。

法定代表人:周达喜,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仁陀七组(以下简称仁陀七组)、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塘组(以下简称九龙塘组)因与被申请人容县容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容西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仁陀七组、九龙塘组再审申请称:根据仁陀七组、九龙塘组与容西镇政府的约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已归两村民小组所有,但此后容西镇政府将涉案建筑物强行全部推平,应赔偿两村民小组经济损失50万元或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以两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属政府征收土地补偿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两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驳回两村民小组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容西镇政府按一审诉讼标的赔偿给两村民小组,再审诉讼费由容西镇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仁陀七组、九龙塘组与容西镇政府之间的争议属于征地补偿纠纷。

2013年12月27日仁陀七组、九龙塘组等与容西镇政府签订的《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书》明确写明,双方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未能履行到期的原因之一是遇到国家征地;仁陀七组、九龙塘组在向本院申诉期间提供的光碟的内容,亦证实其与容西镇政府的纠纷是因政府征地引发,而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