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址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及书面通知,通知其接到本院通知后五日内到本院驿道法庭缴纳公告费用,原告至今联系不上亦未缴纳公告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