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显旺,公司法务。
被告:夏祥云,男,1966年2月9日出生。
原告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诉被告夏祥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赵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的委托代理人陶显旺,被告夏祥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诉称: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号是20世纪20、30年代建造的一座两层砖木结构的房屋,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该房屋为砖木结构且年久失修,被列为市、县消防安全重点防范单位。
市、县有关部门要求原告将房屋内住户清出,但被告一直占用***号6户���屋至今,拒绝腾房,现该地块面临棚改房屋征收,被告占用房屋严重影响旧城改造进度,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芜湖市砻坊路***号6户房屋腾让给原告。
被告夏祥云辩称:被告父亲是原告单位职工,涉案房屋系原告分配给被告父亲的宿舍,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一直在此居住至今。
房改时,原告告知该房是危房不得购买。
该房是被告唯一住房,现面临征收,被告要求购买该房或给予拆迁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芜湖市砻坊路***号产权人(未办理产权证)。
该房屋6户自1952年分配给被告父亲居住,1988年12月被告父亲去世,之后被告一直居住6户房屋至今。
1994年8月18日,原告曾通知单位房屋内各住户,旧楼危房改造,要一律搬出另行安排。
2015年该房屋面临征收,被告要求享受拆迁补偿利益,双方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关于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房屋产权人,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房屋,原告现要求被告腾让房屋并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因房屋所有权人尚未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具体的补偿费用尚未确定,其可待涉案房屋发生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