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与夏祥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202民初1446号
所属地区:芜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22公开日期:2016-07-12
当事人: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夏祥云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202民初1446号原告: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显旺,公司法务。

被告:夏祥云,男,1966年2月9日出生。

原告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诉被告夏祥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赵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的委托代理人陶显旺,被告夏祥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县供销社芜湖经理部诉称: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号是20世纪20、30年代建造的一座两层砖木结构的房屋,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该房屋为砖木结构且年久失修,被列为市、县消防安全重点防范单位。

市、县有关部门要求原告将房屋内住户清出,但被告一直占用***号6户���屋至今,拒绝腾房,现该地块面临棚改房屋征收,被告占用房屋严重影响旧城改造进度,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芜湖市砻坊路***号6户房屋腾让给原告。

被告夏祥云辩称:被告父亲是原告单位职工,涉案房屋系原告分配给被告父亲的宿舍,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一直在此居住至今。

房改时,原告告知该房是危房不得购买。

该房是被告唯一住房,现面临征收,被告要求购买该房或给予拆迁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芜湖市砻坊路***号产权人(未办理产权证)。

该房屋6户自1952年分配给被告父亲居住,1988年12月被告父亲去世,之后被告一直居住6户房屋至今。

1994年8月18日,原告曾通知单位房屋内各住户,旧楼危房改造,要一律搬出另行安排。

2015年该房屋面临征收,被告要求享受拆迁补偿利益,双方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关于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房屋产权人,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房屋,原告现要求被告腾让房屋并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因房屋所有权人尚未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具体的补偿费用尚未确定,其可待涉案房屋发生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