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振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524民初837号
所属地区:安溪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05公开日期:2016-05-0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837号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开文,该公司职工。

被告林振川,男,1976年03月0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振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