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木垒县天意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延山、张兴、张光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新民申字第31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日期:2016-04-05公开日期:2016-05-13
当事人:木垒县天意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延山,张兴,张光彬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字第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木垒县天意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木垒县。

法定代表人:包万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龙,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木垒县。

法定代表人:乔贵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治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延山,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系个体户。

现住址不详。

原审第三人:张兴,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审第三人:张光彬,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再审申请人木垒县天意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王延山、张兴、张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2015)昌中民二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木垒县法院)于2010年4月作出(2009)木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天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昌吉中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昌中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

木垒县法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木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吉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昌吉中院于2011年7月作出(2011)昌中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吉鑫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2年9月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