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木垒县。
法定代表人:包万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龙,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木垒县。
法定代表人:乔贵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治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延山,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系个体户。
现住址不详。
原审第三人:张兴,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审第三人:张光彬,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再审申请人木垒县天意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王延山、张兴、张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2015)昌中民二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木垒县法院)于2010年4月作出(2009)木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天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昌吉中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昌中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
木垒县法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木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吉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昌吉中院于2011年7月作出(2011)昌中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吉鑫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2年9月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