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侯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381民初1150号
所属地区:阆中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25公开日期:2016-08-26
当事人:侯某某,宋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初1150号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学君,阆中市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义邦,阆中市老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侯明培,阆中市老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拒绝与我同房居住,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你院,请求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我在婚后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夫妻间应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2年2月8日在阆中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侯某羽。

婚后原告在新疆务工,被告在家务农,期间夫妻感情一般。

生育小孩后被告出现间歇性精神障碍,与原告的交流和沟通减少,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

现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准许离婚。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病历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婚后原、被告能够共同建设家庭和抚养小孩,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被告在生育小孩后出现间歇性精神疾病,基于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原告需要给予被告更多关心和信任,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