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19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小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小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小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小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