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邱小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8刑更1450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衢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4-18公开日期:2018-07-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450号罪犯邱小松,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19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小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小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小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小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