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洪立明,厂长。
被告德惠市惠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德惠住邦万晟广场。
本院认为,原告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德馨墙体材料厂与被告德惠市惠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住邦万晟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名称均有误,致使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德馨墙体材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