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传齐,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铭,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文波。
原告刘坤与被告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坤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传齐、史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文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坤诉称,被告于文波称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5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
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
被告于文波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于文波向原告刘坤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
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电话通话录音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文波偿还原告刘坤借款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付清。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