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德永诉朱瑞、宋宝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盘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1122民初427号
所属地区:盘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05公开日期:2018-07-21
当事人:王德永,宋宝忱,朱瑞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427号原告:王德永,男,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宋宝忱,男,住址不详。

被告:朱瑞,女,住址不详。

原告王德永诉被告宋宝忱、朱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宋宝忱、朱瑞的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又未根据法院要求提供其他送达地址,经法院释明又未办理相关公告送达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宋宝忱、朱瑞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