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绍同与谢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302民初820号
所属地区:宿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4-21公开日期:2016-06-22
当事人:张绍同,谢书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820号原告张绍同。

委托代理人张乃强,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书南。

原告张绍同诉被告谢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经济往来结算,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张绍同现金壹万肆仟元定于2015年6月还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

从借条看,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借贷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书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绍同支付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绍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谢书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