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计培松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5刑更1047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湖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4-25公开日期:2016-10-26
当事人:计培松
案由:合同诈骗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047号罪犯计培松,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德清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湖德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计培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计培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悔改表现突出。

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计培松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计培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