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湖德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计培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计培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悔改表现突出。
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计培松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计培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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