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跃成。
委托代理人阎益芬。
被申请执行人俞国振。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市监处(2015)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俞国振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6执114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